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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学术指导委员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21 09:49:24 浏览次数: 【字体: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专业建设,使各类专业更好地对接产业,培养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实用型人才,经研究,决定成立学校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

第二条 专业建设专家指导委员是学校各专业根据需要而组识的,旨在指导和帮助各专业进行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培养、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建设等教育教学方面的研讨和咨询的学术性机构。

第三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本专业(或专业口)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培养、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建设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专业建设专家指导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节1名,委员若干名。工任委员由专业建设主管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专业资深专家兼任,秘书由各专业主任兼任。

第五条 各专业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推荐,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校长颁发聘书,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活动,每年至少活动一至二次。

第六条 各专业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应尽可能吸收专业负责人、行业协会代表、行业能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代表、企业老总(或经理)以及企业技术骨干参加。专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由9--15人组成,校外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委员一般由有较高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工作能力强、热爱教育工作的中、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

第七条 各专业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各教研室,由各专业教研室主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主任委员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 对相应专业设置的可行性(社会背景、行业背景及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等)进行论证或咨询;审议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为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建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对学校各专业的建设方向、人才培养模式及与之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等进行指导;对各专业课程体系、课程标准进行指导;对各年级专业课程计划、课程设置进行咨询,

第十条 指导专业教师实践技能的培养和课题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制订优化学校专业结构的原则和方案,按照省级专业的标准定期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参与编写、制订、审定、修改专业标准、课程标准、校术课程、精品课程、教学资源,为课程体系改革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兼职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老总,技术骨干到学校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

第十四条 积极指导、协调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帮助学校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

第十五条 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各专业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十七条 各专业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各专业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建立与校外委员定切联系制度,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

第五章  专业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校外委员待遇

第十九条 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本校组织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等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毕业生。

第二十条 可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利用本校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客户培训。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宣传媒体上为受聘委员所在单位提供广告宣传,并优先采购其产品。

第二十二条 由学校正式颁发聘书的受聘委员,其子女在学校读书,可享受本校教师子女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实绩,受聘委员课不定期来学校举办专业建设、教学科研讲座,享受课时津贴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活动经费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通过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12月20日

终审:示范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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