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维多利亚vic003教职工考勤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02 08:37:50 浏览次数: 【字体:

考勤管理是学院管理的常规性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教职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依据。为保证学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使教职工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勤时间按学院作息时间安排执行。

  考勤工作具体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考勤,考勤员按本制度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情况,并将考勤结果及时备案。考勤员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和公出凭证,严禁弄虚作假,违纪将严肃处理。

  教职工每月考勤日从当月1日起至当月最后一日止。考勤主要记载在岗、迟到、早退、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旷工等人员名单、天数、次数等内容。

  教职工因公务外出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考勤员做好情况登记,并由部门负责人在因公外出通知单上签字确认。

  组织人事处将每月考勤结果在次月初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如有异议,及时确认或变更;如无异议,即为该月考勤结果,按有关规定使用该结果。

  考勤实行打卡签到制度。签到时间为上午7:30--8:30,下午14:00--15:00,签到通过考勤机打卡进行。

除下列人员外,教职工均应按规定时间和方式签到。

1.经学院批准免签者;

2.因公外出已办理登记手续者;

3.遇突发情况,事后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批准者。

  教职工上班应亲自签到,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当事人双方批评教育,并以旷工对待:

1.委托他人代签者;

2.涂改和伪造考勤记录者;

3.故意毁损考勤机及其系统者;

4.签到后实际并未到岗者。

  漏签是指教职工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而忘记签到的情况。凡漏签者,经部门负责人证实其按时出勤者,须由部门考勤员在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好记录,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视为出勤。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无法签到、考勤机出现物理故障导致无法签到或签到无效、时间不准确等情况,不计处理。

第十条  升旗、各种会议及集会、值周、临时性工作考勤由处室、二级学院(系)负责考勤,不参加者按旷工计。

第十  考勤项目

1.在岗:按规定签到或履行了补签手续者为在岗。

2.迟到:教职工上班签到时间过后半小时内签到为迟到,超过半小时者以旷工对待。

3.早退:教职工于下班前,非学院工作需要,擅自下班为早退。

4.旷工:未签到、未办理补签手续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即为旷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亦以旷工对待: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打架斗殴、违纪致伤不能工作的;被公安部门拘留的;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5.请假: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上班按规定履行完相应的请假手续即为请假。

第十  请假规定

1.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1)教职工请假时必须持学院统一印制的请假条,按审批权限签批后方可生效(包括会议及各种活动)。请假坚持以“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的原则,确因事情突发按正常程序无法完成申请或获批的,应先口头请假,并尽早完成补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对因突发疾病及遇有不可抗拒情形,不能先行报批的,可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其余非经批准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

(2)请假必须按照程序逐级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请假。得到批准后应向有关处室或人员移交手头工作,方可离岗。

(3)学院班子成员请假由书记和院长审批;处室、二级学院(系)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副院长签注意见,报书记和院长审批;其他人员请假按照时间由所属处室和二级学院(系)主要负责人、分管副院长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4)请假审批:

①处室、二级学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副院长审批;请假1天以上1月以内由分管副院长签注意见,报书记和院长审批。

②处室、二级学院(系)党政负责人请假:请假1天以内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副院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1月以内,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副院长签注意见,报书记和院长审批。

③处室人员请假: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1月以内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副院长审批;1月以上2月以内,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副院长签字,报院长审批。

④教师请假:请假1天以内由各二级学院(系)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各二级学院(系)主要负责人签注意见,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1月以内由各二级学院(系)主要负责人、教务处主要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副院长审批;请假1月以上2月以内,由各二级学院(系)主要负责人、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院长签注意见,报院长审批。

⑤兼岗人员请假

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主要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注意见;请假3天以上1月以内由主要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副院长审批;请假1月以上2月以内,由主要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副院长签注意见,报院长审批。

⑥两个月以上请假

请假2月以上,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副院长、书记和院长签注意见,交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5)教职工请假期间如遇有公休日或休假日连续计算。

(6)假满需续假者,必须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按时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

(7)请假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到所在部门报到并办理销假手续,由所在部门提交组织人事处备案。不及时办理报到、销假手续的,由教职工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请假内容

(1)事假

教职工因个人事务,必须在工作时间亲自处理的,可申请事假,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准。

(2)病假

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确需病休者,可持医生诊断证明请病假。因病住院治疗者,请假时应提供住院证明、住院交费条据等相关复印件。出院后凭出院通知单及结算收据复印件销假。

病休连续超过6个月的,可办理长期病休手续(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3)婚假

教职工按法定年龄结婚,婚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结婚时如一方在外地,需去对方所在地结婚者,可视路程远近,给予适当的路程假。

(4)产假

正常婚龄生育的女职工产假为6个月,男方产陪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按计划怀孕,需保胎休息者,凭医生证明,其保胎时间按病假规定办理。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产假:孕满3个月以下的,休假15天;孕满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的,休假30天;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休假42天;孕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5)丧假

教职工亲属(本规定仅限父母、配偶、子女或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丧假5天。在外地的,可增加奔丧往返路途2天。

(6)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应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视实际情况享受工伤假。所在部门必须在3天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学院。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公假

学院安排的外出培训、学习、出差等均属公假,按在岗对待(不含绩效工资有关规定);教职工参加学历提高需面试、面授、考试,经学院同意按公假对待(不含绩效工资有关规定);教职工离职进修,要与学院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执行(不含绩效工资有关规定)。

(8)婚假、丧假、产假属法定假,在规定的天数内一律按在岗对待(不含绩效工资有关规定),确需延长天数的,按事假或病假对待。上述假需连续休假,遇寒暑假和法定节日,不再补假。

第十  考勤结果的使用

1.二级单位的考勤执行情况,纳入其年度作风效能建设考核。有漏报、瞒报、谎冠等情形的,或造成损失的,追责相关责任人,并由二级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

2.考勤结果是年终考核的重要项目,在年度考核办法中赋予考勤一定分值。

3.考勤结果是职务晋升、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旷工、旷课1次及以上,一年内累计请假超过20日的均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

4.专业技术人员病、事假累计请假半年以上者,当年不计专业年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在专业工作年限中予以减除,其他人员请假超过半年的不计算连续工龄。

5.教职工1年内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的,不能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6.事假全年累计30日以上者或病假累计60日以上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7.患有重大疾病,经上级指定医院诊断或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不能坚持上班者,经行政会议研究同意,按长期病假对待,病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学院在岗人员的福利待遇及奖励性绩效工资。

8.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十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考勤制度即行废止。

第十  本制度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终审: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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