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多利亚vic00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维多利亚vic00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为了使教学管理工作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减少教学工作中失误和事故的发生,在出现教学失误和事故时能得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处理,不断提高教师和管理者的责任心、质量意识和工作的规范性,结合学院(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含义
(一)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在教学和教学保障各环节中出现的严重过失或过错,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过程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及实验(实习)教学事故、考试事故、教学管理与教学保障事故等三大类。依照教学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即Ⅲ级(一般)教学事故、Ⅱ级(严重)教学事故和Ⅰ级(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
第一类 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教学事故
Ⅰ级(重大)事故:
1.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有宣传封建迷信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传播淫秽的内容。
2.教师无教学计划、无课堂设计、无教案,课前教案无签字的授课行为。
3.教师在教室、实验室内吸烟。
4.教师在上课时接打手机,影响课堂秩序者。
5.未经批准,教师擅自调课、停课、缺课者。
6.教师酗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7.因教师擅离岗位,导致发生突发事件,影响恶劣。
8.默许、暗示或鼓励学生罢课闹事,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Ⅱ级(较大)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终止教学而离开课堂10分钟以上。
2.未经同意,教师私自与其他教师商量自行合班上课或合组上实验(习)课。
3.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变动教学大纲或不按教学 大纲要求组织教学。
4.教师不执行教学计划,教学进程、教学计划和教学日历严重不符。
5.教学内容严重错误,在学生中反映强烈者。
6.未办妥请假手续,两次以上不参加有关教研活动(含集体阅卷、集体备课等),造成不良影响。
7.教师不负责任,讲课常出错误,不按时布置作业或不批改作业(二周以上),学生意见较大。
8.在课堂中宣扬有违我国法律和道德的内容。
Ⅲ级(一般)事故:
1.无特殊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2.教师不注重仪表行为规范,穿背心、拖鞋或过分暴露的服装上课。
3.教师对所讲授的内容未充分备课。
4.上课时对学生睡觉、打闹、玩手机等违纪行为置若罔闻,或课堂秩序混乱。
5.该布置作业的课程,教师一周以上不布置或不批改作业。
6.任课教师不按时呈交考试试卷、成绩报告单等教学资料。
第二类 考试事故
Ⅰ级(重大)事故:
1.试卷在命题、印制、传递和保管过程中被盗或试题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
2.监考迟到1学时以上。
3.主、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吸烟。
4.主、监考人员在考场内接打手机,影响考场秩序。
5.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帮助考生答题或暗示答案。
6.教师不按规定批阅试卷,虚报学生考试(考查)成绩。
7.擅自更改已有的评分标准,影响公正、公平评分,造成不良影响。
8.阅卷前后、成绩登录时接受学生礼物,私自给学生加分或因个人恩怨,私自压低学生成绩。
Ⅱ级(较大)事故:
1.监考人员开考10分钟前未到,或主、监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者。
2.发现考生作弊,不加以制止或举报。
3.未经批准,擅自取消考生的考试权利。
4.由于保管措施不当,造成考生试卷丢失。
5.试卷命题有严重错误,影响学生考试成绩。
6.在规定时间内,试题未及时拟制、校对、印刷,影响正常考试。
Ⅲ级(一般)事故:
1.监考人员擅自离开考场达5分钟以上。
2.主、监考人员不佩戴监考牌,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第三类 教学管理与教学保障事故
Ⅰ级(重大)事故:
1.擅自对不合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学历文凭。
2.帮助学生伪造假证件或提供虚假证明。
3.未按学校规定擅自向学生乱收各类费用。
4.未按时下达教学指令(教学进程表、授课表等),影响正常开课时间。
5.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的过错或过失,在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
6.因工作失误或失职严重影响教学的正常进行。
Ⅱ级(较大)事故:
1.无特殊原因实验用品未能按计划、按时供应导致无法开课。
2.公共教室、实验室、微机室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开门,造成教学或考试不能进行。
3.由于工作疏忽,造成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仪器设备被盗。
4.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教学档案遗失或严重损坏。
5.由于工作过错或失误,对学生的切身利益造成较大影响。
Ⅲ级(一般)事故:
1.实验室等教学场所管理人员,由于准备工作不充分,对教师教学造成影响。
2.公共教室或公共教学设施因管理人员迟到、早退或管理不善而影响教学秩序。
3.因管理人员疏忽,未将停课、调课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学生而影响教学。
4.不按规定及时上传下达各种教学文件。
三、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1.教务处办公室检查人员或教学事故发现者可直接向教务处反映。
2.教务处会同事故发生部门核实责任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3.教学事故级别确认后,教务处主任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由相关部门落实处理,并在年底考核登记表中记载。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在校职工大会上做检查。
2.全院通报批评,载入本人业务档案。
3.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4.自主招聘或内聘教师扣发相应工资。
5.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6.情节严重的,勒令停课(停职)解除聘用合同。
7.年度考核依不合格或不计等次对待。
Ⅱ级(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全院通报批评,载入本人业务档案。
3.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4.自主招聘或内聘教师扣发相应工资。
5.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6.一年内累计两次发生Ⅱ级事故,第二次Ⅱ级事故按Ⅰ级事故处理。
Ⅲ级(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1.在教学口或相关部门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2.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自主招聘或内聘教师扣发相应工资。
五、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教学事故登记表”之日起3日内,提出申诉,学校研究后给予仲裁及回复。
六、附则
1. 本规定实施对象包括全院教职员工、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外聘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2.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在年度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3.本办法结合学院其它管理制度一并执行。
4.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