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多利亚vic003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维多利亚vic003印章管理,严格用印制度,规范用印程序,保证印章的权威性、法律性,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维多利亚vic003委员会”、 “维多利亚vic003”等公章,以及法人代表公务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管理
(一)党委和行政分别授权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保管、学院党政印章、院领导公务印章及钢印;院级业务专用章由有关职能处室代管;其余印章由各处室(委)自行保管。
(二)各科室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印章,部门负责同志不得兼管印章;专人确因事离岗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三)印章要存放于保险柜或加锁的抽屉内,严禁使印章离开办公地点。确实因为工作需要印章需离开办公室时,须向法人请示同意后,方可使用。用印完毕后,应将印章及时放回原处,人离锁落。
(四)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事故,将依法追究保管人和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一)院级印章的使用
1.以党委、行政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凭领导的签字用印。无需正式行文,但需加盖学院印章的函件,按正规公文格式打印,经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办公室主任审核,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2.工作证、学生证、各类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录取通知、毕业生就业派遣证、聘书、奖状等常规证书、证明,由承办处室审核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派人统一到保管人处用印。
3.学院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以及送报的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等重要文本和呈报材料,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请院领导批准签字后,到保管人处用印。
4.出国、出境人员因办理边境通行证、护照等填写的申请表所在处室审查,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
5.介绍信由出差人所在处室审查,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6.证明信、学籍档案、成绩单等材料需要盖公章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凭所在处室出具证明材料,由领导批准后用印。
(二)领导公务印章的使用
凡需加盖领导公务印章的公文、证件、证书、聘书等,除已经其本人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其他用印须经领导本人签字同意。
(三)其他印章的使用
1.党委办公室印章、学院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名义上报、平送的各类公文、文字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由党办、院办主任批准后方可用印。
2.各处室的印章主要用于在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务处理,与其他科室联系工作,用印程序参照院级印章的使用程序执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属私人事务不应加盖院级印章。
2.只写“联系工作”、“联系业务”的介绍信和空白介绍信。
3.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字迹不清的介绍信。
4.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证书、证件、聘书、合同、协议、文件、函件、材料、报表等。
5.公章必须与落款名称一致,不一致者保管拒绝用印。属代章性质的,应注明“代章”二字。党组织发布的各类文书,不能用行政印章代替。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一)党务、行政系统各部门刻制印章,须根据学院关于机构设置的文件,经党、院办主任审核批准后,并经主管领导签署同意,由专人到指定刻章处刻制。各处室下设的单位一般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需刻制的,由所在处室提出申请,经党办、院办审批后,方可刻制。各处室(系)不得自行刻制带有院名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
(二)印章刻制完毕后,由党办、院办备案后发出正式启用通知放可使用。重要印章的启用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废印章,必须交党办、院办封存或销毁。印章丢失,须向党办、院办及时报告,并声明作废。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